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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钟表维修工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4/19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2024年上海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新增培养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4.5万人次”。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3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沪职鉴中心〔202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落实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及实施机构

2024年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为:

钟表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以上项目由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由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调整等情况,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也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二、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符合钟表维修工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申请参加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按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普通受教育程度”执行,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中“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相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二)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报名点办理个人报名。

(三)时间安排

2024年钟表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预计考试日期、申报受理及缴费日期见下表。考试具体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另行通知。

开考月份

受理申报及缴费日期

准考证下载日期

4月

3月1日-3月15日

4月8日-4月15日

5月

4月1日-4月15日

5月8日-5月15日

6月

5月2日-5月15日

6月8日-6月15日

7月

6月1日-6月15日

7月8日-7月15日

8月

7月1日-7月15日

8月8日-8月15日

9月

8月1日-8月15日

9月8日-9月15日

10月

9月1日-9月15日

10月8日-10月15日

11月

10月8日-10月20日

11月8日-11月15日

12月

11月1日-11月15日

12月8日-12月15日

(四)申报缴费

资格审核通过后的考试应在受理申报及缴费日期内缴纳考核费。考核费的收费标准为:五级600元,四级700元,三级800元,二级1000元,一级1200元。缴费完成时间以考核费交至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

工种/等级

钟表维修工技能认定考核

理论知识(元)

操作技能(元)

综合评审(元)

合计

(元)

钟表维修工/五级(初级)

240

360

-

600

钟表维修工/四级(中级)

280

420

-

700

钟表维修工/三级(高级)

320

480

-

800

钟表维修工/二级(技师)

360

540

100

1000

钟表维修工/一级(高级技师)

400

600

200

1200

(五)打印准考证

个人申报的参评人员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并完成缴费手续后,在考前一周通过电子邮箱收到电子版准考证;团体申报的参评人员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并完成缴费手续后,培训机构在考前一周通过电子邮箱收到电子版准考证,由培训机构下发至参评人员。准考证需自行打印,并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三、关于成绩及证书信息查询的相关事项

相关成绩和证书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查询,证书信息也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

四、关于补考申报的相关事项

(一)参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如部分科目成绩不合格,可在2个月后申请补考。五级、四级、三级成绩有效期均为两年,二级、一级补考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成绩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科目认定。

(二)如参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新职业技能等级申报,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科目成绩不再保留。

(三)补考有效期内考核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四)参加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五)补考收费标准

工种/等级

钟表维修工技能认定考核

理论知识(元)

操作技能(元)

综合评审(元)

合计

(元)

钟表维修工/五级(初级)

240

360

-

600

钟表维修工/四级(中级)

280

420

-

700

钟表维修工/三级(高级)

320

480

-

800

钟表维修工/二级(技师)

360

540

100

1000

钟表维修工/一级(高级技师)

400

600

200

1200

五、关于证书领取的相关事项

团体领取。凡通过本市社会培训机构或院校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参评人员,证书由所在社会培训机构或院校统一领取。

个人领取。凡通过个人申报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参评人员,证书由本人到业务受理地址领取。

六、关于业务受理的相关事项

(一)业务受理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榆林路200号4楼。

(二)业务受理时间:每周一-每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6:00。

(三)业务咨询电话:021-68582878

(四)业务监督电话:

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监督电话:021-68582878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监督电话400-820-9278(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30)。

(五)业务查询网址(微信公众号):

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网址:http://biaozhun.osta.org.cn/

2、上网文件查询:微信公众号“上海钟表”  匠心天地  技能认定

3、考核指导手册查询:微信公众号“上海钟表”  匠心天地  技能认定

七、有关情况说明

(一)参评人员应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具体参照附件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须知》。

(二)社会培训机构、院校应负责其学员(生)参加评价的管理和服务,做好评价机构报名咨询,办理团体申报手续、进行资格初审等工作,要有序组织学员(生)规范参加评价,妥善处理评价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如因虚假、夸大宣传或未尽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社评组织及评价职业(工种)等相关内容将根据本市备案及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1:《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附件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须知

                                                                     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

                                                                         2024 年 4月2日

 

附件1:参见上海钟表微信公众号技能认定栏目

附件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须知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障参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参评人员须知告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须了解申报要求,并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经系统生成的报名表应由参评人员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签字后,提交原件至评价机构。一经查实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虚假伪造的,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及考试成绩,虚假材料及考核评价费不予退还,已获得的证书作无效处理。

二、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成绩。

1、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3、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

1、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 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3、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5、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四、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

1、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2、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5、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7、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理,对其中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评价成绩无效,并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

                                                                         2024 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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