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实施细则(钟表三包条例) 发表时间: 2007/9/10 |
一、凡钟表零售单位售出50元以上钟表商品,均应按规定开具三包优待券或保修证,并注明经销单位、修理地址、修理单位、保修年限。 二、100元以下钟表商品三包期限半年;100元以上钟表商品三包期限一年;10000元以上钟表商品三包期限二年。 三、钟表销售单位不得销售假冒商品,商品售出一年内,凡经国家指定的质检部门鉴定为假冒商品,顾客凭有效购物凭证和鉴定证明,可追究销售单位责任。销售单位除退还全部货款外,还应赔偿顾客同等金额的货款。 四、钟表外观件(如壳、面、针、柄头、玻璃,外观固定件及表带等)在销售中应注意检查,当面看清。在使用过程中,外观件损伤不属保修范围。但确属制造工艺上的缺陷,非使用所致(如表壳不对称,表面刻度不全,镀层起泡脱片等)应在保修期内给顾客调换不合格的外观件。外观件中机械工具拆卸的金属表带,三包期内出现自然松脱,经二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并能用手拆散属不合格,应免费更换该部件。表面字块、商标使用脱落,三包期内免费修理,二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应免费更换该部件。 五、钟表销售中能用仪器校验走时精度的(机械手表)应当面校验,走时应符合质量标准。钟表属周期性计时仪器,一般正常使用不存在超差问题。但使用者各不相同,因震动、受磁等外力因素影响,引起快慢误差超过标准,属使用中正常现象,不属性能故障,可由保修部门给顾客免费调整。如果通过调整仍达不到标准,三包期内应免费检修或更换有关零部件。 六、钟表在售出三日内(当日不能往返之地为五日)未经使用,未拆卸表带,不影响二次销售,可凭购物凭证及有关手续来原购物柜台免费退换。 七、商品售出七日内出现停走,周日历不跳等性能故障(非使用问题),在外观无损伤情况下,可给顾客免费调换。如外观有损伤,可调换机心。钟表售出十五日内,如出现以上性能故障,可给顾客免费调换机心。 八、性能故障在钟表商品中指机心由于零件制造缺陷,装配质量不高引起的停走、自动失灵、日历、周历不能正常跳动、走时不正常等故障(使用不当造成的零件损坏除外)。由于以上因素造成的性能故障,应予顾客免费检查和更换有关零部件。 九、三包有效期内,机心出现同一性能故障,经维修、配件二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可免费给顾客调换机心,如无机心可调,超过九十天,应按顾客要求换货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如连续调换机心二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按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并按规定收取使用时间每天万分之五的折旧费。 十、保修期内因性能故障需放置修理的,应认真填写修理纪录,保修期顺延(即加上修理放置时间)。 十一、没有刻印有防水字样和标志的手表属非防水手表。注明防水字样和标志的手表应耐三个大气压的压力(后盖和柄头处有防水胶圈,表玻璃与表壳连接无缝隙),具备一般日常生活中洗手、洗脸、做饭等偶尔受水溅碰的防水作用,但不应在洗澡、桑拿、游泳等场合中使用(专用潜水表除外),如使用不当出现表进水现象,修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除,零件锈蚀需配换,三包期内按成本价收取。 十二、凡因碰撞、震动、进水、接触化学品、自行拆卸等人为造成损失不属保修范围。但应积极协助顾客予以解决,三包期内,配换零件按成本价收费。 十三、机械钟表三包期内非使用问题造成轮齿损坏、发条断等零件配换不收费;石英钟表三包期内非使用问题出现电池无电,配换不收费;三包期内,因震动等使用问题造成机械钟表摆轮轴、轮系轴等零件损坏,配换按成本价收费;三包期内,因进水等使用问题造成石英钟表电路板、线圈损坏,配换按成本价收费。 十四、应妥善保管好有关发票购物凭证和加盖单位营业章的保修证,凭以上证件办理修理、退货和换货。 十五、如遇假冒和质量争议,以国家指定的钟表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为准。 十六、如经营部门不按三包条例执行,消费者有权向其上级或有关管理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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