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健全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逐步形成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为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提供客观公正的社会化评价,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沪人[2004]66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从事应用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参加认证。
第三条 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是对在应用工程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客观评价,通过水平认证的人员,表明具有相应专业的初级水平,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颁发上海市人事局印制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四条 取得该证书或取得单位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书,在符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条件时,都可以作为申报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水平认证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由个人向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及其委托的受理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学历、业绩材料。 受理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水平认证的人员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应用工程技术专业工作2—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应用工程技术专业工作1年以上。 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作业绩确实突出,也可申请水平认证。
第七条 申请水平认证的人员需提供能反映申请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海市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申请表》; (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 (三)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四)学历、接受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 (五)诚信档案(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 (六)2寸证件照一张; (七)水平认证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水平认证人员的书面材料,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九条 受理服务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服务机构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 水平认证
第十条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建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专家库,每次认证从中抽取专家形成专家小组,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 水平认证划分为以下几个专业: 一、 生物专业 二、 医药专业 三、 化工专业 四、 材料专业 五、 机械专业 六、 电气自动化专业 七、 规划设计专业 八、 土建施工专业 九、 工程综合管理专业
第十二条 水平认证根据专业分类和申请人学历资历情况,采取专家评审、技术测评、专业答辩等方式进行。 各专业具体的认证实施办法,将通过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受理服务机构以及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注:即日起《上海市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实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218.242.131.184/renshi/zc/) |